人力资源处

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作人员兼职情况报备的通知

时间:2024-01-29

  根据长春应化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办法》(所人字〔2021〕16号)文件要求,我所工作人员每年须如实向所内报告当年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情况。请全所工作人员严肃对待,如实填报备案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时间:

    请于2024年2月2日(本周五)17:00前将备案表电子版反馈至联系人邮箱:zhangliang@ciac.ac.cn。  二、填报范围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凡我所在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和全职博士后所有兼职行为,无论此前是否在人力资源处履行过审批备案手续,均需填报本年度兼职情况报备

    2.兼职行为包括: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公益性社会团体、高校和科研院所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兼职导师、专家组成员等非全时工作的公益和学术性兼职活动和在我所全资、参控股、共建或经我所审批通过后职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科技成果孵化单位兼职工作等行为;

    3.已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结束的兼职工作本次无需填报。

    三、填写材料要求:

    1.按要求如实填写《2023年度兼职情况备案表》(附件1)。若本人有两份及以上兼职工作,需在第一行将第一份兼职情况填写完毕后另起一行,再次填写第二份兼职的相关情况,依此类推,不得将多份兼职情况写入同一行;

    2.按要求如实填写《2023年度兼职取酬明细表》(附件2),若兼职行为不涉及取酬的,可不用填写附件2。若本人有两份及以上兼职取酬工作,需在第一工作簿将第一份兼职情况填写完毕后另起一工作簿,再次填写第二份兼职的相关情况,依此类推,不得将多份兼职情况写入同一工作簿。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备案填报数据仅作为备案使用,不代表研究所审批同意;

    2.对于已经所审批同意,且2023年1月1日后已开展兼职工作,本次未报备的,按照不如实报备处理;

    3.对于未经所审批同意,且2023年1月1日后已开展兼职工作,本次参与报备的,需按制度要求向人力资源处提交纸质版《兼职审批表》(附件3)进行补报,所里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4.对于未报备和未审批的兼职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擅自兼职处理;

    5.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兼职、不如实报备兼职工作时间和收入或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将按照所内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梁,联系电话:85262485。 


    附件:

    1.2023年度兼职情况备案表

    2.2023年度兼职取酬明细表

    3.长春应化所工作人员兼职审批表   


                                                    人力资源处

                                                   2024年1月29日

附件1:2023年度兼职情况备案表.xlsx 附件2:2023年度兼职取酬明细表.xlsx 附件3:长春应化所工作人员兼职审批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