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应化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在体制机制上保障我所大型科研仪器的高效使用、安全运行,实质性推进特色研究所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及《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建立长春应化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二章 平台的任务和建设目标
第二条 平台是我所独立核算的公共技术支撑机构,是依托研究所建设的国家、院、省等各级重点实验室的技术支撑系统。
第三条 平台统一管理我所公用大型科研仪器,负责和保障公用大型科研仪器在高度共享公用的机制下使用及运行;挖掘大型科研仪器的应用潜能,开展关键科研装备的创新研制和公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提升;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平台将坚持走“开放、创新、服务、共享”协调发展之路,围绕我所“一三五”规划,全面提升科研装备能力建设,强化与所内科学研究的交叉融合,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和领域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重大创新突破和重大科技产出,加速推进与企事业单位的通力合作,将平台打造成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显著影响力的、具有国际一流科研装备力量及优秀管理团队的公共技术支撑体系。
第三章 平台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平台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管理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技术咨询机构。
第六条 行政管理机构是平台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内设“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所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委员包括各实验室及科研、财务、资产、审计部门相关人员。主要职能是负责平台建设方案以及运行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的议事、管理与协调。
第七条 业务执行机构由原长春应化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和所级实验室构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公用大型科研仪器在高度共享公用的机制下使用及安全运行;负责提供测试服务和解决方案;负责相关技术领域支撑和实验方法学、实验技术的创新研究;负责承担所内外研发任务;负责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是平台科研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单元。
第八条 技术咨询机构由长春应化所技术委员会担任。主要职能是负责平台运行管理的监督与评价,负责收费标准的审定,负责审批用户重要科研任务机时保障和机时分配、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审批仪器维修和采购申请,负责专门针对所级中心所设的项目推荐评审等工作。所有与技术和仪器相关的考评、咨询工作都由技术委员会统一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提请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平台仪器入围条件与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由各类经费采购和其他渠道进入我所的科研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均属于研究所,研究所有权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平台负责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入围条件:原则上,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每年年底由各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后将设备清单提交至管理委员会更新及备份;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所属部门自愿申报、管理委员会择优审批后加入的方式,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大型科研仪器根据具体情况分为平台直接管理和委托实验室管理两类。
(一)直接管理:凡属于光谱中心、质谱中心和修购项目的设备,列入直接管理范畴。凡日常运行需要方法学技术支持的专用科研仪器(如修购设备),实行有专人管理的运行方式,或者有条件的开放运行方式。其他通用科研仪器采取完全的开放运行方式。可以开放使用的科研仪器应该在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开展严格培训的情况下开放使用。
(二)委托管理:凡属于我所某一学科发展方向所需,或实验条件限制于特定情况的大型科研仪器,平台将委托相应实验室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仍属于平台。各实验室应在满足本领域学科方向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并有义务保障所负责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维护、维修和稳定运行,保证技术服务的质量。
第五章 平台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实行非盈利有偿使用的原则,研究所本着互助协作的精神,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共享率。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制定须依据可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应包含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因素:运行时实际消耗的房屋使用费、能源费、计量检测费用、各项耗材费、日常运行维护费以及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平台技术支撑人员的薪酬和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并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
第十四条 在制定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时还应参考东北地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计费方式:可以按时间、测试批次数、样品数等方式计费,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一种或多种计费方式。若按样品数计费需详细准确列出样品类别和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开放度及收费意见,收费意见由科研一处汇总,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批后公布实施。若收费标准因仪器设备老化使用率较低,或因试验用的一次性材料、易损件、水、电、房租等价格上涨幅度大而需要调整的,管理单位可提出收费价格变动申请报告,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服务收入,均应纳入我所财务统一管理;对所外测试的收费,由财务处统一开具相关票据;对所内测试的收费,由财务处负责内部结转。研究所将结合当年度测试收入情况,对平台内相关人员及各组成单元给予相应的奖励;同时,将结合平台内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向仪器管理员发放相应的补助。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时,用户凭填写完整的“长春应化所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分析测试单”,并在我所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分析测试单应与该设备的测试台账一致。
第十九条 各基础服务单元应在满足本领域学科方向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
第二十条 平台经费的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对平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科研仪器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科研仪器管理单元和管理人员应最大限度推进科研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平台科研仪器的名称、型号、参数、功能、运行状态、收费标准、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全部进行公开宣传,并在网站上公布,网站设有用户反馈意见和投诉专用端口,设有技术交流专栏。
第二十二条 平台科研仪器的每一次使用(包括保养、维修等)都须留有记录。可以上网(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预约的仪器须实行网上预约使用;安装智能卡用户身份识别系统(刷卡系统)的仪器须刷卡使用。仪器管理员须真实填写或者监督用户真实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及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结合平台发展现状对重要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在中国计量认证(CMA)范围内所使用仪器设备的量值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和国际单位制。科研仪器管理单元依据仪器设备的自身特点及实验室质量手册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年度校准、检定计划。计划完成情况报平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平台以及接受委托管理平台科研仪器的实验室有责任制定仪器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并监督使用者按照规程使用科研仪器。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使用人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中止其使用科研仪器的资格,凡使用者在使用科研仪器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长春应化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平台科研仪器运行时需要用户自备消耗材料(包括试剂)的,仪器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用户;用户自愿自备消耗材料的,必须事先通知仪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责任对用户自备的耗材进行型号、质量检定,不合格的耗材禁止使用。凡用户自备耗材的情况,实际收取的各项收费可以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科研仪器管理人员应及时请用户对相应的各项收费进行书面形式的确认。平台科研仪器管理人员,凡承担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以及其他科研项目需求,使用自己管理的平台科研仪器的,需要按照平台预约使用办法以及平台收费标准缴纳机时费和耗材费用,同时需保证服务对象优先使用仪器设备。
在未获得相应项目经费支持的情况下,平台科研仪器管理人员使用仪器从事技术创新和实验方法学研究的,可以给予相应的机时费减免,但需要事前向平台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复时间和正常仪器预约程序预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平台收费每季度上交财务一次,每年12月31日之前对各项收费进行汇总复核,汇总后的复核表提交所财务部门进行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一处印发,平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